发布时间:2025-07-05 07:49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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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回顧:在公園散步的年輕女子被搶劫殺害。
公訴機關指控,2017年12月14日17時許,被害人王某鑫在綠心環路上散步,到橋兒洞打了一碗水,認識了被告人。在與李健搭訕的過程中,他看到了王某鑫手腕上戴的金手鐲。在威脅王某鑫交出金手鐲後,李健要求他離開。當王某鑫離開七八米時,李健發現她掏出手機,以為是報警的信號,立即追上去搶手機。
由於害怕被路人發現,李健脅迫王某鑫進入小路的深處。在李健的要求下,王某鑫注銷了自己的手機號,並將鎖屏密碼告訴了李健。期間,王趁李不備,將李推下小路斜坡逃走,李卻追上,將他推倒在地。在反抗過程中,王某鑫咬了李健左手的小指。然後,李健一直要求受害者不要報警。
12月15日淩晨1時許,李健同意離開王某鑫。當他們走到路的主幹道上時,將手機和金手鐲還給王,讓他離開,以防止王某鑫報警。當他發現王某鑫拚命往馬路上跑時,以為王某要報警,立即追了下去。李健惱羞成怒,再次用手機底部擊打王某鑫頭部,致其頭部出血,失去知覺。
為了防止罪行暴露,李健想挖個坑把王某鑫埋了。然而,在四處尋找挖掘工具未果後,李健發現他仍有生命跡象,於是他多次用石頭擊打頭部,導致他滑入旁邊的溝草中。之後,李健找來一把鋤頭,將王某鑫挖出來掩埋,並清理了現場。
李健攜帶王某鑫的手機一部、金手鐲一個、金戒指一枚、金耳環三隻、耳機一副逃離現場。接下來的幾天,李典當、變賣了一些物品,拿到了贓款。
12月22日,警方通知家屬,王某鑫已被殺害,屍體已找到,犯罪嫌疑人李健已被抓獲。
案例:一審判決11個月後,發回省高院重審。
2019年4月22日,經過兩次開庭,該案在樂山中院一審宣判:李健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,並處罰金1萬元;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並處罰金5000元。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罰金1.5萬元。
該判決隨後上報四川省高院複核。2020年3月18日,四川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:撤銷原判,將案件發回樂山中院重審。3月26日,樂山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,並組織合議庭開庭審理。6月2日,該案再審後首次開庭審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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